杜絕性騷擾、性霸凌 體育署修訂教練資格檢定辦法 

李宇政 2023年05月11日 17:32
體育署競技運動組戴琬琳副組長(左),說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李宇政攝)
體育署競技運動組戴琬琳副組長(左),說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李宇政攝)

教育部體育署今天(11日)表示,在3月底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嚴格將性騷擾、性霸凌、霸凌或體罰不當行為增列明定為「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及註銷教練證事由之必要。


教育部依據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31條規定,於107年5月28日訂定發布「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明定國內特定體育團體A、B、C級教練相關資格檢定及管理規範制度,並於111年1月10日修正發布,從制度面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授證。


體育署指出,「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事由,惟考量教練如有性騷擾、性霸凌、霸凌或體罰等不當行為,其於通過教練資格檢定後擔任教練,如於指導運動員期間施以不當行為,對運動員身心發展將造成重大影響。


為了避免風險,維護運動員權益,檢討現行實務運作,體育署今年3月底再度修正發布辦法,針對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處罰者,嚴格將性騷擾、性霸凌、霸凌或體罰不當行為,增列明定為「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及註銷教練證事由之必要。


另外,體育署已建置教練證照查詢系統,此系統可查詢奧亞運、非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非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但具有國際窗口之單項運動協會合格教練名單,提供民眾查詢,尋求合適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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