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民間企業擴大體育投資的誘因,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明定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和賽事,可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立法院今天三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規定營利事業若依條例設置專戶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若是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僅可在限額內,按捐贈金額的10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條例明定,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至於受捐贈上限方面,該條例規定,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台幣30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為改善過去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礙於預算限制,難以有效投資、挹注運動產業的狀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
此外,刪除過去「政府投資運動產業,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的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且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另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改建或營運運動設施,條例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的運動設施,可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享有租稅優惠。
中職會長、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日前表示,上會期該條例原訂可以完成修法,但因為疫情衝擊,所以就暫時被擱置下來,「本次修法,政府只要設計一點點誘因,就可以讓企業界對於捐助體育活動大力支持。這是一個很好的設計,目前修法最大的爭議在於抵稅額度,朝野委員都很支持,但我們需要有一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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