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新制度爭議 林德福親自回應

編輯部 2017年09月15日 20:40
體育署長林德福。(體育署提供)
體育署長林德福。(體育署提供)
立法院在8月31日三讀通過《國體法》,不過體育改革聯會在14日晚間抨擊體育署護航協會舊勢力,並退出「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今天(15日)體育署長林德福親上火線回應,希望年輕朋友一同加入自己關心的協會,為台灣體育努力。

林德福今天召開記者會,為國體法提出說明,強調只要是具有我國國籍及年滿20歲的自然人,依規定繳交會費後,原則皆可加入協會,依照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均規定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15日前,審定會員資格。

而改選作業需要時間執行,依人團法,定期會員大會1年召開一次,現在配合國體法,需於半年內召開2次會員大會,如果新增會員人數較多者,尚需先辦理會員代表之選舉,於短時間內要開3次以上的會。在章程修訂部分,至少要2分之1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3分之2同意,始得通過章程修訂。

依修正後的國體法,在該法通過後6個月內要完成所有程序,如果未設定一個統一、合理期限,輔導協會改選節奏,恐難促使相關作業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經過體育署評估後,決定設在11月30日,讓有興趣的民眾有近3個月的時間考慮。

修正國體法不只個人會員是開放的,團體會員也是開放的。依國體法第38條規定,團體會員應包括地方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及各級學校,但一般民眾如想擔任團體會員代表,並競選或選舉團體會員理事,以之前即有參與該團體會員事務等有隸屬關係應較合理。

國體法已明訂團體理事、個人理事、選手理事比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5分之1。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總額2分之1。

林德福重申,體育署秉持立法之精神,全力推動並以達成全民對體育改革期待為目標,以建立一個良好的體育發展制度。

(編輯:許德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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