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五選秀介紹(下)

賴意文 2016年04月12日 16:25
在規則五選秀中被選走的球員,接下來的球季必須整年都放在大聯盟正式名單(active roster)或傷兵名單中,不能任意降到小聯盟。而為了防止球隊將該球員藏在傷兵名單中,大聯盟也規定在正式名單中的時間至少要90天,不滿90天的,下一個球季還要補足,才能任意將該球員降到小聯盟。

從春訓的第16天開始,如果球隊認為該球員的能力不足以整季都放在25人名單中,可以選擇將他放上outright waiver,程序跟一般的waiver沒有太大的不同,差別在於waiver費用是2萬5千美元(規則五選秀補償金的一半),在waiver上挑走該球員的球隊,也必須遵循規則五選秀的規則,將該球員留在正式名單中。

如果該球員通過waiver,必須放在正式名單或傷兵名單中的限制就解除。原球隊可以選擇以2萬5千美元的代價取回該球員,或者以球員交易的方式將該球員交易到規則五中選走他的球隊。

假設A隊在規則五選秀選了B隊的甲球員,接著將他放上了waiver,也通過waiver,此時B隊可以2萬5千取回該球員,或將該球員交易給A球隊。這時重新獲得甲球員的A球隊,就不受到需要把甲放到25人名單的限制。這種例子並不多見,較有名的是洛磯外野手Willy Taveras和外號「野東西」(Wild Thing)的救援投手Mitch Williams。

由於限制不少,加上各隊都會保護較具有潛力的新秀,所以在規則五選秀中可挑選的球員,大部分並不是潛力高的球員,而是具備一技之長,可以在大聯盟擔任替補的球員。例如球速快的強力投手、左投、替補捕手以及防守好或有速度的二、遊或中外野手。

雖然一般認為規則五選秀可以防止各隊把新秀堆積在農場裡,透過這個制度,讓那些有潛力卻被其他球員卡住位置的新秀,可以得到上大聯盟的機會,不過這並非這個制度的本意。

規則五選秀第一次實施據信是在1892年,在那個還沒有農場制度的年代,這項制度比較類似現在美、日之間的競標制度(入札制度,posting system),是大聯盟球隊跟小聯盟球隊買球員用的,當時只有規定一個固定的標金,許多隊伍想要同一個球員時,是用抽籤決定歸屬。

後來加上選後必須要在大聯盟待一年的規則,是為了避免大聯盟球隊利用便宜的標金買賣球員賺錢,而球員在小聯盟必須打幾年的規定,則是在於保護小聯盟球隊的發展。1960年代之後,小聯盟球隊數量大幅度減少,大聯盟球隊也幾乎都擁有自己的農場,才比較接近今日的規則五選秀。

近代規則五選秀最有名的例子,要算是1999年被佛羅里達馬林魚選上後,交易到明尼蘇達雙城的Johan Santana,不過當時他也只有20歲,不算真的位置被卡住上不了大聯盟。近年也有不少球員透過規則五選秀在大聯盟取得一席之地,例如2005年的Dan Uggla以及2006年的Josh Hamilton和Joakim S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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